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本溪分公司)、鲁*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1年11月15日22时13分许,周*甲驾驶辽ec3**0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石桥子镇驶住西高堡方向,行至石桥子镇枫叶路与神农大街交汇灯控路口时与由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驶往溪湖区彩北方向王*某驾驶的辽e1***8号货车相撞,致辽ec3**0号轿车的驾驶人周*甲及车内乘客宋某某当场死亡。因无法确定肇事时哪一方违返交通信号灯,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本公交(事)证字(2011)第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因乘客宋某某死亡赔偿诉讼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溪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辽e1***8号货车司机王*某与辽ec3**0号轿车司机周*甲各负事故50%的责任。另查明,死者周*甲共有...(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