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芮**,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圣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当涂县钓鱼铁钢砂厂(以下简称钓鱼铁钢砂厂)、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邹*静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圣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钓鱼铁钢砂厂、纪*的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圣源公司诉称:2013年7月,原告金圣源公司与被告钓鱼铁钢砂厂签订一份《工程机械购销合同》,总价款29.5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当天被告钓鱼铁钢砂厂付款5万元并提货,余款24.5万元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付。钓鱼铁钢砂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纪*系其投资人,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1、...(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