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中专文化,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王**、王**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2009年8月8日,王**、王**与杨**签订《核桃收购、加工、销售协议书》,约定合伙收购、加工、销售核桃及相关权利义务,每年一结算。2014年9月,双方经协商达成终止...(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