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原告因为琐事与被告翟**的父亲翟**发生争吵,并发生互骂。在村支部书记崔**说和期间,被告翟**到翟凤明家门前,与翟凤明及其妻子刘**发生争吵,并发生互打;后翟凤明及其妻子与翟**发生互打,打架期间三被告致原告受伤。原告在南皮县医院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4228.87元,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鼓膜穿孔(左*)、左耳外伤、慢性中耳炎(右侧)、左眼睑挫伤、左眼视网膜脱离术后状态、双眼高度近视。事件发生后,南皮县公安局对原、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南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皮县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及住院病历,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开具的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翟凤明及刘**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告韩**、翟**、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翟**、崔**、翟瑞发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因琐事与翟**发生纠纷,被告翟**的孙*翟**、儿子翟**、儿媳韩**到原告处,与原告发生口角,并用拳头、巴掌...(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