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为与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的委托代理人邢**、被告王*、被告人寿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诉称,2015年5月13日,被告王*驾驶豫b******号汽车沿小李*乡村路由东向北转弯时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脊椎骨折(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手皮肤挫裂伤。原告分别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44天,在开封军分区骨科门诊部入院治疗6天,至今仍无法正常行走。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口交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