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洁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海行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生猪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客户往来明细账》(含借条内容)一份,确认截止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生猪货款936818.45元,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0.2%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清偿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