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张**、广*广交天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张**,被告天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4年5月13日,张**驾驶粤a×××××号车某往西行驶至广*市越秀区王*堂牌坊路段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市军区总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等。出院时,医嘱建议继续休养,避免剧烈运动,加强营养,专人陪护等。2014年8月6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因此,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于双方协商不成,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本文书还有4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