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为与被上诉人刘*、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1)立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宋**的委托代理人李**、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晚,原告宋**因妊娠晚期入住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被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行相关检查后,确诊为孕39周+3天、头位先兆临产,并于6月1日17点30分行人工破膜后送入分娩室待产,经过近2个半小时的阵痛后,20点55分,侧切娩出一重3000克女性活婴。婴儿出生后,被告给予清理呼吸道、保温、人工呼吸、吸氧、气管插管、心脏按摩等治疗,后新生儿因重度窒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于22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该院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鞍山市立山区医院对宋**的医疗行为存在米索使用不当,胎儿脐带过短及脐带绕颈在临产后出现胎心音异常未及时观察到胎心变化,未及时终止妊娠。未及时请儿科会诊的医疗过错。与宋**之女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原因大小约...(本文书还有4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