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牛**系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自2011年2月6日开始在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五金加工工作。2011年5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牛**在加工机件时不慎砸伤右手食指,公司派人将牛**送至南皮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药费。因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牛**投保了工伤保险,2011年9月22日,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9月27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牛**的右手食指末节骨折属于工伤。2011年9月27日,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牛**停工留薪确认为4个月。2012年2月27日,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牛**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2012年9月3日,牛**、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内容为:牛**系企业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企业为牛**缴纳了工伤保险;3、社保基金已支付给牛**13881元;4、企业已支付给牛**4000元;5、社保基金还需支付给牛**21536元;6、企业还需支付4464元;7、企业先支付给牛**6000元,待双方领取社保基金时由牛**返还企业1536元;8、本协议约定内容包括职工工伤所有赔偿项目;9、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社保部门一份;10、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1、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上面有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牛**签字及手印。
牛**在与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前已经收取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的现金4000元,领取了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文书还有7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