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雨与被告张**、周**(以下简称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3月19日,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4月26日、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贺*,被告张**委托代理人何**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雨诉称,2011年2月21日,原告经吕*常介绍为被告张**建私房,施工承包人系被告周**,由周**按100元/天向原告支付报酬。2011年3月24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吊装钢筋的吊机皮带绞伤左手,此后,被告张**派人将原告送至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南华附二)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近60000元,二被告共支付37000元,其余系原告支付。2011年6月27日,因原告无钱继续住院治疗而办理了出院手续。此后,原告自行购药在家治疗,支出医药费近10000元。2011年9月27日,原告经...(本文书还有4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