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医疗器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是多年好友,2011年9月陈**聘请原告出任被告总经理一职约定年薪28万元(税后)。但原告到公司上班后,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本文书还有9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