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医疗器械公司)诉被告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原告赵*诉被告六安市大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耿*,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禹医疗器械公司诉称:一、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赵*是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至原告处完成特定劳动服务的人员,并非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无需主体资格证明。
原仲裁裁决书第9页认为:“一、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是由北京超能宇恒科技...(本文书还有1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