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诉被告李**、朴英玉、李**、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朴昌海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李**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4月11日,原告分别与李**、李*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李**、李*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原告,并约定租赁期间为李**、李*洙第二次承包期限2027年为止。原告租赁土地后建设了蔬菜暖棚,进行蔬菜种植。原告租赁此土地之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但在2013年3月中旬,李**、李*洙得知该土地将被征用,未告知原告将原告的暖棚全部推倒,故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大棚按推倒之前的造价计算损失和剩余合同期限内大棚的可得利益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解除与原...(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