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3月**日生育长女卢某甲,1993年2月**日生育长子卢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00年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