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诉潘**、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0日潘**、潘**向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南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南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潘**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委托代理人宫**、被上诉人潘**、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潘**诉称,原告于1999年3月15日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5.4亩,并经南皮县人民政府确认,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原告将其3亩承包地交由二被告代为耕种,其中,被告潘**耕种2亩,被告潘**耕种1亩。2008年,原告主张要回承包地,由于种种原因,被告至今拒绝返还承包地。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交由原告耕...(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