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被上诉人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公路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8月,王**经公路局同意,由原人事局审批,聘用到路桥公司工作。同月,王**与路桥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期限为1999年8月30日至2004年8月30日。1999年9月,王**到路桥公司上班。2000年1月,常德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出具《人才交流通知单》,同意王**交流到路桥公司。2003年9月,王**与路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2002年1月至2005年2月,路桥公司为王**发放待岗工资,在待岗期间,2...(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