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庄**、被告中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被告鼎和保险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庄**、被告中华保险无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鼎和保险湛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庄**驾驶其所有的粤g×××××号小轿车由雷州东里镇往雷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雷州市雷××镇官贤市场路段时,庄**在超车时把前面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左转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损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2日,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湛雷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定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因伤势严重,被送往雷州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左外踝部皮肤脱套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影像学检查显示左足内外踝骨折,外踝粉碎性骨折,外踝骨折部分腓骨缺损。因此,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原告从2014年12月22日起开始住院,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垫付医疗费用,于2015年5月25日出院,住院总计155天。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出院后第3...(本文书还有4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