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212、7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合同约定,上诉人为妇产科医师,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由基本工资1500元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根据上诉人的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2013年1月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该合同是被上诉人为员工自身发展,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为此,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安*上诉人到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参加相关知识业务培训学习三个月(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但上诉人须在培训后需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两年,即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否则,上诉人构成违约,须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3万元。上诉人在培训后并工作两年享有12000元的培训奖金,定于2015年4月1日发放。培训期间上诉人为停薪留职。
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请产假。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是否支付上诉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1512元(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17日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上诉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予以佐证,但上诉人对该劳动合同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依法无须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2013年6月奖金2626元。上诉人提供工资单佐证,该证据有被上诉人财务黄秀烂于2014年6月11日的签名确认,根据上...(本文书还有7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