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9日,黄**持一份欠据签收单(编号为n*******、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以黄**尚欠其合伙款11690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黄**支付黄**欠款1169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由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查,庭审中,黄**、黄**一致确认双方于2011年开始合伙养虾,并由黄**出资,黄**出力,年底双方一起结算,扣除成本后平均分成。黄**述称:2013年有一笔款项由黄**收取,但没有分给黄**,故出具了一份欠据签收单给黄**。广东宏力司鉴(2014)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广东宏力司鉴(2014)文...(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