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黄**与郭**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马涌桥边遛狗,由于双方所带的狗发生咬打导致双方产生争执。经**,沙园街派出所于当日上午10时32分出警处理,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双方在沙园街派出所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载明“兹有郭**于2014年12月21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宝业路马涌后被黄**的狗只咬伤。双方经友好协议如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及其狗只被咬死的损失费贰仟元人民币,以后互不...(本文书还有1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