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刘**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刘**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刘**及上诉人张**的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30日晚,周*指使...(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