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婚后因在价值观、思维方式方面存在差异,无法达成有效的沟通,以致在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出现了不和,矛盾逐渐尖锐,进而发展到冷战,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何*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依旧存在,矛盾也没有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且孩子现在还很小,...(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