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绍兴市金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0)绍商初字第149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佳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30日、1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蔡**、陈**,被告绍兴市金发物资有限公司、陈**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9日被告金发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金发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2010年8月2日原告到被告金发公司处,发现其已关门停止营业。后原告联系被告陈**(暨被告金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陈**表示被告金发公司目前已经没有资产可以归还原告的借款。另,被告陈**系...(本文书还有2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