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邓富伟伙同他人在本市XX路口,将在此等红灯的被害人王XX汽车内的提包抢走,内有现金3800元、价值520元的三星牌手机1个、价值210元的中兴牌无线网卡1个及银行卡、会员卡、钻戒、手链等物品,被告人邓富伟在逃跑时被抓获,现赃物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针对其对被告人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邓富伟的供述,证明了其抢夺犯罪的经过;2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明了物品被抢和抓获被告人邓富伟的情况;3、证人李XX、卜XX、贾XX等人的证言,证明了抓...(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