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冉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启公司”)诉被告上海环雄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雄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判。被告陈**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因被告环雄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冉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4日,冉启公司与环雄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冉启公司每月向环雄公司采购钢材,冉启公司每月不定期向环雄公司支付钢材款,环雄公司自收到预付款后按每日万分之七支付冉启公司...(本文书还有1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