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与林**及周**、欧**、常德市湘****************、太平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临澧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周**、欧**、常德市湘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分公司(以下简称湘北汽运临澧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常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临澧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林**的法定代理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杨**,原审被告欧**、湘北汽运临澧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及原审被告太平保险常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0月10日,周**驾驶“1”号中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从临澧县修梅镇鸡山村往临澧县城方向行驶,15时50分,当车行至临澧县修梅镇闸家村一组“t”型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东边下客的由欧**驾驶的“2”号中型普通客车会车时,遇林**在该客车下车后,从该车尾部横过公路,致使货车前部左侧撞击林**,导致其腿部货车左前轮辗压,造成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澧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负主要责任,周**负次要责任,欧**负次要责任。
林**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包括门诊治疗)38697.43元、轮椅购置费580元。...(本文书还有5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