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柳**与一名出租车司机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火车站广场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发生争吵,被害人蔡某过来询问时与被告人黄*发生口角,被告人金**先打了蔡某一拳,后被告人黄*、金**、柳**、侯*、金**等人冲上去对蔡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蔡某头面部及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面部遭外力作用致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柳**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黄*、金**、金**、侯*被传唤到案,其中黄*、金**、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复印件、出院记录、出院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缪某、郑...(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