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佳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1日、6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期间,被告陆**原告购买布匹,后经双方于2011年1月4日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98,325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后被告于2011年1月23日支付原告2万元,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78,32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时辩称,对原告诉...(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