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与被告绍兴a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金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了(2011)绍商外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金xx(同时系被告绍兴a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应被告绍兴a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要求,生产被褥等成品,并分批进行了交付。2011年1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绍兴a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尚需支付人民币208195元给原告,对此,被告金xx个人也承诺对上述加工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拒绝支付加工费,故请求判令被告绍兴a工艺制品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