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公司须按期足额向业主交付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该约定的实质就是违约条款,且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原告在诉请解除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诉请之合理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为37747元【(19866.6元×3+22074元×3)×30%】,是以双方两份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总额,按照30%比例计算所得。...(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