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前三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经营公司从第四年起开始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该约定的实质就是违约条款,且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原告在诉请解除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的同时,依据该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或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诉请合理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违约责任,原告并未按照该约定向对方主张第四年至第十年的全部租金,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第四年租金及第五年部分租金(40天)9297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其违约金16199元。该违约金数额,是以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总额,按照30%比例计算所得。经查,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纠纷后,于2013年10月30日即张贴公告表示退出涉案商铺经营,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经营人李**也在2013年11月14日被羁押,至2014年7...(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