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在北京名都猎潮淘宝城门口张贴公告,明确表示退出对北京名都商铺的商业运营管理,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主要债务。虽然2013年12月4日,在区政府的协调下,被告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支付业主第四年租金。但是,被告淮南金海凯园公司自发布公告之日至今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且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李**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虽在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但又于2014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直至同年7月10日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综上,被告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