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8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代理人张*、被告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偿还了30000元,尚欠2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被告邹*辩称,我2013年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两次共借了50000元,借款我已全部还给被告。还款时间是:2014年6月10日还款20000元,2014年9月19日还款10000元,2015年2月12日还款20000元,都是我从银行取款后还给原告的,最后一次还款后,原告说欠条没有在身上,就没有收回欠条。口头约定过利息,原告...(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