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
再审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郑**、陈**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广东高院认定其欠陈**的债务不属于其与郑**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再审确认丁**向陈**的452500元借款属于丁**与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被申请人郑**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涉案债务为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陈**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丁**的申请理由可概括为:其向陈**所借款项应当认定为丁**与郑**...(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