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杨**、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将村集体所有的原村桐木加工厂土地及土地的附着物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原告享有使用权三十年,原告向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支付了相应的承包款项。在原告使用期间,即2013年12月29日被告杨**无故且未经原告及登封市石道乡石道村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桐木加工厂的东北围墙扒掉十余米用于自己建房,2014年1月2日被告杨**在用该土地建房时遭到原告的阻挡,原告与二被告发生了争吵,被告杨**于2014年1月3日又将桐木加工厂的东围墙二十余米扒完,并将桐木加工厂的西围墙扒去约三...(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