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原告刘**与被告常德市和生源银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和生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武陵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常德和生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农行武陵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付清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经原告多次交涉,也无法办理交房手续,并且无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现被告已逾期超过...(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