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俩人分居两地打工,聚少离多,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