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林**、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文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赵**起诉称:被告林**、赵**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企业缺资,被告林**于2010年6月1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城西支行贷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6月9日,由原告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代被告归还了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726.46元,共计55726.46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讨无果。现原告赵**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林**、赵**共同返还原告赵**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726.466元。
被告林**、赵**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赵**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