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消防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孟*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原消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4)焦民二终字第0059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孟*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同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原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济公司诉称,2010年4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通风防排烟设备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为260万。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于2012年5月全部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安装完工两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质保金5%,质保期两年,质保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可至今,被告除质保金13万元外,仍欠货款49万元未付。现...(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