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魏**、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众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047.70元、后续医疗费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众城保险公司当庭申请对原告吕**用药及治疗项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定完毕后,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魏**、被告众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魏**、被告众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