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男,196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被告刘**因需建房,与原告崔**达成协议,双方采取包工方式,以每平方170元价格由原告崔**承建。后该房屋建造完成后,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下欠原告崔**工程款200000元,原告崔**后多次向被告刘**追要,被告刘**给原告崔**出具证明一份。此条出具后原告崔**后多次向被告刘**追要,被告刘**支付原告3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刘**一直拖欠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因建房与原告崔**达成书面协议,由原告崔**包工不包料方式为自己建造房屋,且现在房屋已经建造完工,对此被告刘**不持异议。原、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