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2年11月4日,原告曾**与被告李**经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李**同意受让原告曾**在成都悦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4.5%的股权,并确定转让价为25万元,在2013年5月3日前支付完毕。原告曾**与被告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至今未支付原告曾**转让款分文...(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