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胡**系农业户口。原告胡**与被告张**均做凉粉生意。2014年8月31日,案外人王**(原告之岳父)和吕**(原告之岳母)得知其女婿胡**往正阳县德裕购物广场送凉粉的生意被别人替代之后非常生气,王**、吕**与胡**于2014年9月1日早晨一起到了德裕购物广场南边路上等替代原告家生意的人。当日早晨7时许,王**、吕**和胡**看见被告张**骑着三轮车(车上放着几盆凉粉)从东边过来,就上前质问被告张**,同时吕**拿着在路边捡来的铁质扫帚棍对被告张**的腿上打了几下,王**也...(本文书还有2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