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原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927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2522.16元,合计13298.71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充分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据此对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法定程序。其一、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纂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人体大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应适用“方向均分法”进行计算;原审采信的司法...(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