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安市支公司变更成立。1996年,根据国家关于保险分业经营的政策规定,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组成财产险公司、人寿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则分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支公司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支公司。上诉人不...(本文书还有3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