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49年3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杨**与张**的儿子赵*于200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于2016年12月**日,在杨**与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赵*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