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62743.9元,包括医疗费21504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000元(20天×100元/天)、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000元(20天×200元/天)、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6666.67元[(20天+30天)×10000元÷30天]、鉴定费2730元、...(本文书还有10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