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市人社保障局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中人社工认(201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贾**是海成玻璃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7月6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的职业性矽肺叁期为工伤。2018年5月15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中劳鉴复(2018)****号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贾**为一级伤残。2019年3月7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中劳鉴护(2019)****号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无护理依赖。同年3月27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中劳鉴确(2019)****号劳动能力确认书,确认结论为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4月13日。
2019年5月28日,贾**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享受1~4级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并提交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1~4级工伤职工资料登记表、参保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行政判决书等材料其中,参保...(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