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中宝酒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中宝酒业与刘**、袁**签订的“洮南中宝酒业经营销售协议书”;2、要求刘**、袁**给付中宝酒业货款145,404.00元及经济损失30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袁**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中宝酒业作为甲方与刘**、袁**作为乙方签订了“洮南中宝酒业经营销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刘**、袁**长期全国独家经营销售中宝酒业全部产品(甲方已经签署的经销合同,经双方认可的除外)。同时约定在合同期内,刘**、袁**销售中宝酒业产品年销售量不低于一百万瓶,产品品种价格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中宝酒业与刘**、袁**未就产品价格另行签订合同,中宝酒业与刘**、袁**结算货款时以“洮南中宝酒业经营销售协议书”上确认的数量、品种以及价格为依据。本合同签订后上方共同信守,如有违约,违约方...(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