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商业险理赔责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张**系被上诉人刘**驾驶上诉人保险车辆撞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事发时现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被上诉人张**跌入路边沟内摔伤,而保险车辆并无损坏,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受伤系车辆撞击所导致。其二、经一审庭审查明,...(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